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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龄船光租过程中的法律问题分析

来源:青白江律师   网址:http://www.cdzmlaw.com/   时间:2015-12-19 09:1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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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在光船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承租双方通常会产生船舶修理费用和欠付租金纠纷。而老龄船光租过程中的法律问题更为复杂。比如作为合同标的物的船舶的船龄被擅改,光租合同是继续有效还是应当解除,如何适用法律,对约定租金如何处理;又比如在合同履行期间老龄船被强制报废,光租市场变化又较大,租金及船舶使用费标准如何确定等。对此,本案均有具体的分析和处理。

〖案情〗

原告(反诉被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石油运输分公司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申联船务有限公司

1999年6月10日,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石油运输分公司(以下简称石油化工)作为承租人,上海申联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联船务)申联船务作为出租人,就租赁“申联油1号”轮订立《光船租赁合同》,约定月租金人民币225,000万元;起租前为满足租赁要求进行船舶修理的费用,由申联船务承担,申联船务确认后由石油化工垫支,分两年从租金中逐月平均扣还,扣完为止;申联船务未按合同约定保证船舶适航和适用于合同约定的用途,石油化工有权解除合同。合同签订当时申联船务提供的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簿等船舶资料显示,“申联油1号”轮的建造完工日期是1981年。

“申联油1号”轮租赁前产生的总修理费用为人民币142万元,对此石油化工与申联船务签订并履行了《光船租赁合同》和《备忘录》,约定修船款由申联船务承担。石油化工还为“申联油1号”轮上的原船员发放了申联船务所欠工资,垫付了舱容检测等费用。在合同履行期间,因申联船务于租赁前与他人的经济纠纷,上海海事法院依法对“申联油1号”轮实施扣押,导致石油化工租期损失和船舶日常维持费用等损失。上海海事局通知要求船舶整改,包括“船舶建造日期有疑问;国籍证书过期;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过期”等数十个项目。其后,石油化工致函申联船务,要求解除合同。据中国船级社《“申联油1”轮船龄调查报告》,该轮实际建造时间为1968年,石油化工为此垫付了船龄鉴定费用。船舶被责令停航后,“申联油1号”轮各项维持费用亦由石油化工实际支付。后该轮被宁波海事法院依法拍卖。本案审理过程中,石油化工表示:在无义务的情况下,自愿按照每月人民币130,645.16元标准给予申联船务补偿。

〖裁判〗

上海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联船务提供了一条与合同约定不符的船舶,并导致石油化工的损失,申联船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石油化工以重大误解请求认定涉案合同无效或者撤销涉案合同,缺乏法律依据。船舶被限制航行,并被法院依法拍卖,石油化工与申联船务之间的光船租赁合同客观上已无法履行,故对申联船务解除合同的反诉请求予以支持。

石油化工实际使用船舶20个月21天17小时。但根据《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申联油1号”轮已属于应当被强制报废的船舶,故从该规定实施之日起该轮不应再从事营运,申联船务也不应再收取租金,即申联船务可收取租金的租期应依《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确定。关于月租金标准,参照1968年建造的同类型船的光租市场租金在每日人民币3,000至5,500元之间的标准,以每月5,500元计算申联船务的租金收入。此后该轮仍被石油化工实际使用,石油化工表示按照每月130,645.16元标准补偿,可以支持。申联船务应支付石油化工垫付的修船款、舱容检测费、工资借款、船舶安全维持费,并应赔偿因其原因致船舶被扣对石油化工造成的损失。申联船务要求石油化工承担违约金,以及承担恢复“申联油1号”轮原状的142万元修理费的反诉请求,缺乏依据,故不予支持。上海海事法院据此作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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