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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较差,经常吵嘴、打架分居致夫诉离婚

来源:青白江律师   网址:http://www.cdzmlaw.com/   时间:2014-05-09 11:0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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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张守平,男,197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住石泉县熨斗镇高兴村四组。

  被告代成英,女,198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张守平与被告代成英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费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守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代成英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守平诉称,我与代成英2000年登记结婚,2001年生育了女儿张芸。婚后夫妻感情较差,经常吵嘴、打架。因夫妻感情不和代成英自2004年正月离家出走。夫妻分居已长达二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我同代成英离婚,女儿张芸由我抚养。

  被告代成英没有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守平与被告代成英于2000年7月3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次年4月9日生育女儿张芸。婚后夫妻关系较差,经常争嘴、打架。2004年正月20日代成英因夫妻感情不和离家出走现杳无音信,夫妻分居已超过二年。代成英走后女儿张芸一直遂张守平生活至今。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2006年1月原告张守平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同被告代成英离婚并要求抚养女儿张芸。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石泉县熨斗镇高兴村村民委员会证明及原告陈述所证实。

  本院认为,张守平、代成英系合法夫妻。夫妻之间理应相互帮助,互敬、互爱。由于原、被告夫妻关系不和代成英在离家出走的二年多时间里未尽一个妻子和母亲的义务,导致了夫妻关系的彻底破裂。由于代成英音讯全无女儿张芸又长期遂其父张守平生活故张守平要求同代成英离婚并要求抚养女儿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张守平与代成英离婚。

  二、张芸由张守平抚养,代成英自本判决生效后每月给付张芸抚育费100元,直至张芸18周岁止。

  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及公告费650元,共计人民币700元由张守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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