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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类案件不准风险代理

来源:青白江律师   网址:http://www.cdzmlaw.com/   时间:2015-08-09 15:0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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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类案件不准风险代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二〇〇六年四月十三日发布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十四类案件不准风险代理。这十四类案件包括:婚姻、继承案件;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办法还规定,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比例不能超过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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