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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澜“被出书”案二审维持原判侵权方赔偿45万

来源:青白江律师   网址:http://www.cdzmlaw.com/   时间:2014-07-11 11: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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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网1月5日电 知名主持人杨澜称被冠名出书,为维权将涉案的《杨澜给女人24堂幸福课》一书出版社及作者告上法院,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60万元。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一审认定二被告构成对杨澜姓名权的侵害,判令其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45万元。宣判后,被告方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记者从律师处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杨澜诉称被冠名出书索赔60万

  杨澜诉称,2009年12月,未经她本人授权,北京工业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工大出版社)出版发行,由李文静创作的《杨澜给女人24堂幸福课》(以下简称涉案作品),在全国市场上公开销售。该书不但以她的姓名命名,在封面、扉页以及页面处,大量使用她肖像照片,且通篇贯穿她的个人经历、经验及所谓“观点”。

  她还称,被告在创作和发行该书的过程中,从未她进行任何形式的采访,亦未就该书的内容向她进行确认或者征得授权。被告使用她不同版本肖像照片,侵害了她的肖像权。被告将书冠名以“杨澜给女人的24堂幸福课”,主观上有误导消费者的恶意,严重侵害了她的姓名权。该书涉及到她的婚姻家庭、个人情感、事业成就等诸多方面,并大量引用不属于她的观点和作品以及重新拼接的事实片断,被冠以“杨澜说”、“杨澜认为”等,这侵害了她的表述自由和姓名权。

  杨澜认为,2010年5月,她在发现该书销售时,曾正式函告二被告停止侵害,被告在当年6月4日答复停止销售,但市场上至今仍有涉案作品的销售,二被告是在充分了解自身侵权行为的情况下,以虚假承诺的手段,继续扩大侵害结果追求获利。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一切侵权行为,澄清事实并公开赔礼道歉,连带赔偿损失共计60万元。

  被告称均引自杨澜公开发表言论

  二被告均不认同杨澜的诉讼请求。北工大出版社辩称,涉案作品并不构成对杨澜姓名权的侵害,该书署名为李文静编着,书名意指从杨澜的成长之路,指导现代女孩成长,并无不妥,该书内容引用的杨澜言论均是杨澜在公开场合发表的言论,涉及杨澜的经历也是网络上已经公开的部分,该书内容积极向上,公开销售并未对杨澜造成负面影响。其接到杨澜主张相关权利的函件后,已要求各销售网点停止销售,客观上已避免了损害后果的延续。

  而李文静辩称,涉案作品并未构成对杨澜姓名权的侵害,其编着此书是因对杨澜的崇拜,希望借助解读成功人士的观点,引导年轻女性正面发展,该书使用包括杨澜在内的“名人”观点言论都是公开发表的,其中援引杨澜的观点和言论,都可以在网络和媒体上找到出处。

  李文静认为,作品封面使用的杨澜肖像照片,系其在网络上通过合法途径购买,即使她使用照片行为客观上侵害了杨澜肖像权,杨主张的赔偿数额也无法律依据。涉案作品涉及杨澜的内容,均是正面的颂扬,并未对杨澜造成负面影响,亦不会降低其社会公众评价,杨澜所述其因涉案作品发行、销售行为所受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无事实依据。

  一审法院认定作者出版商均构成侵权

  朝阳区法院认为,涉案作品的封面使用大幅杨澜照片,书中内容多以杨澜口吻及立场表述“杨澜言论”,按一般生活经验及社会常理判断,足以使读者产生该书作者系杨澜本人或经杨澜本人授权的客观效果。

  同时,此书作者李文静在撰写文稿时,以杨澜口吻及立场所表述的“杨澜言论”,并未获得杨澜本人的认可,足以证明涉案作品属未经同意冒用杨澜姓名的情形。涉案作品在市场的公开销售,客观上已给杨澜造成了较为严重的负面影响,构成对杨澜姓名权的侵害。作品使用杨澜的肖像,构成对杨澜肖像权的侵害。涉案作品的出版、发行、销售行为,系二被告共同行为所致,故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还认为,出版方虽向下属发行部发出了“停止销售涉案作品”的通知,但客观上并未有效阻止涉案作品继续销售,故杨澜要求二被告停止该书的再版印刷、发行之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杨澜给女人24堂幸福课》一书的再版印刷、发行,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向原告杨澜的致歉声明,并共同赔偿杨澜损失等共计45万元。

  二被告上诉被驳需共同赔偿杨澜45万元

  判决后,二被告均不服,分别提起上诉,请求改判驳回杨澜的诉讼请求。而杨澜则同意一审判决结果。

  二审期间,杨澜主张涉案作品仍在销售,销售量继续扩大,并提供购书凭证;同时对其主张经济损失的依据解释为:有实体店销售监测数据,证实李文静及北工大出版社实际销售涉案作品数量;《杨澜散文选--凭海临风》及《杨澜访谈录--一问一世界》两份图书出版合同,可以证实她每本书收益均百余万元。涉案作品的一些内容来源的基础,与杨澜上述两本书内容来源相似,因此损害了杨澜授权出书的版税收益。

  二审法院认为,读者不能从涉案作品内容中得知哪些是引自杨澜自己的言论,因此应认定涉案作品属未经杨澜本人同意冒用其姓名的情形。根据杨澜提交的公证书所载,涉案作品在市场的公开销售,客观上已给杨澜造成了较为严重的负面影响,故一审法院认定涉案作品已构成对杨澜姓名权的侵害,是适当的。

  二审法院还认为,杨澜肖像权及姓名权因涉案作品被侵害,具体经济损失数额确实难以确定,而李文静及北工大出版社就涉案作品的收益情况也不能明确,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结合双方举证情况,李文静及北工大出版社因涉案作品受益情况,及其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侵权损害后果的进一步扩大等,酌情判令赔偿损失。一审法院所作判决正确,应予维持。(记者高鑫)


  编辑:法律168网马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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