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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乡镇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青白江律师   网址:http://www.cdzmlaw.com/   时间:2017-01-19 14: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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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乡镇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水平,规范乡(镇)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以下简称乡(镇)经管站)的任务、职权,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乡(镇)经管站是乡(镇)政府负责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工作的职能机构,为独立的事业单位。具有法人地位 第三条乡(镇)经管站实行县(区)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县(区)经管总站)和乡(镇)政府双重领导 第四条乡(镇)经管站编制按管理农业承包合同及集体资金的多少配备人员,其标准是 测算指数为45以上、46—55、56—65、66—80、80—100的,配备编制人数分别为2人、3人、4人、5人、6人;指数超过101的,每增加30增配编制1人 第五条乡(镇)经管站站长实行聘任制,可以从国家干部(包括全民合同制干部)中聘任,也可以从政治思想好、懂业务、会管理、善经营的农民会计人员中聘任 站长必须达到助理农经师的业务水平 第六条乡(镇)经管站实行站长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站长任期三年,任期内各项目标按乡(镇)经管站标准化建设的标准确定;站长可连选连任,在特殊情况下可提前免职 第七条乡(镇)经管站工作人员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享受技术津贴、劳动保护以及浮动工资等福利待遇;国家干部、合同制干部和招聘的农民工作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考核、考试,评定和晋升技术职称,其工资等级均与职称相挂钩;农民工作人员应参加养老保险,未参加养老保险、从事农经工作二十年以上(从任村会计时算起)、年老体弱不能继续工作的,可根据乡(镇)经管站经济条件,从站内福利基金中发给一定数量的“退休金” 第八条乡(镇)经管站业务活动和在编人员的经费由事业费列支,专款专用 第九条乡(镇)经管站招聘的农民工作人员,其工资、福利待遇的资金来源可由乡(镇)政府筹集解决,也可从经管站经营收入中支付 第十条站内工作人员按业务范围进行分工,实行岗位责任制,由站长负责考核,考核结果与奖金挂钩 第十一条乡(镇)经管站应有办公、生活场所,配备必要的咨询、培训、计算、档案、资料等专业设施、设备。购置费由财政或经管站经营性服务收益中解决 第十二条乡(镇)经管站的总任务是 坚持农村经济发展的社会主义方向,围绕稳定、完善家庭联产承包制和健全双层经营体制,因地制宜地搞好经营管理工作,提高经济效益,协调集体经济内部各种经济利益关系,促进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第十三条乡(镇)经管站的工作职责和权力 (一)指导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建立及完善、制定规章制度和开展生产经营服务活动 (二)依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帮助村合作经济组织正确选择承包经营形式,指导集体与经营者签订各种承包合同;负责合同的鉴证和档案管理;监督合同的履行和兑现;协助乡(镇)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搞好合同纠纷的调解与仲裁 (三)指导村级合作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搞好民主理财,保护集体财产 监督、检查村集体提留资金的使用;可以对村的财务和资金实行村有乡代管 (四)指导和监督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审核或代乡(镇)政府批准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方案、村干部报酬分配方案;审查和论证村集体较大型投资项目(含工业)的可行性 (五)考核、任免村合作经济组织财会人员;负责村合作经济组织财会人员的辅导、培训及其技术职称评定晋升的申报 (六)审计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务、合同等,防止和纠正村集体财务管理混乱现象;调查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在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并按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理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七)按照国家规定对减轻农民负担实施监督和管理。指导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提留和统筹费的预决算。审核乡(镇)各部门临时向村合作经济组织摊派的项目和金额;及时反映和查处违反国家规定,增加农民负担的问题 (八)管理包括农民新老股金、合作股金、乡(镇)统筹资金、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和其他各项专用基金等集体资金,组织进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资金融通 (九)指导合作经济组织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经营计划;开展信息、经营咨询;指导家庭记帐核算;进行技术、经济效益评价,组织以提高农业经济效益为目的的其他经营核算项目的试点 (十)开展对农产品成本及其他经济情况的调查、统计和分析,为各级领导制定政策和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十一)代管乡(镇)农村合作基金会 第十四条乡(镇)经管站应结合自身业务,开展有偿服务,兴办经济实体,在政策上享受乡(镇)其他事业单位开展同类活动的同等待遇 乡(镇)经管站开展或接受其他部门委托开展的代购代销、代收代支、代签合同、代办结算、代管帐务和代理审计等工作,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费用 第十五条乡(镇)经管站自身经营项目要按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向县(区)经管总站报送会计报表,当年收益分配方案须报县(区)经管总站审批,接受县(区)经管总站的监督 当年纯收益分配 站内积累基金20%;风险基金30%;福利基金20%;奖励基金20%;上激乡镇政府管理费10% 第十六条乡(镇)经管站要坚持勤俭办站的原则和民主理财制度。自觉接受上级经管部门的审计监督,定期向全体工作人员公布财务收支情况 第十七条乡(镇)经管站实行标准化建设,其标准由市农业局统一制定。标准化建设的评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由乡(镇)经管站提出申请,经县(区)经管总站考核和市农业局复核,由市政府批准,授予“标准化经管站”证书和匾牌。从达标之日起,奖励站内工作人员和主管乡(镇)长一级工资(从奖励基金中支付);第二年未继续达标的,取消奖励的一级工资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市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独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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