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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女孩撞死同事带来的法律思考

来源:青白江律师   网址:http://www.cdzmlaw.com/   时间:2016-11-14 14: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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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3月11日上午9时许,在裕华汽车公司4S店工作的女孩梅玥,驾驶客户李桦的轿车到公司洗车区洗车,因疏于观察,将正在检验车辆的该公司员工张庆撞伤。虽经医院全力抢救,张庆仍于当日死亡。去年7月7日,梅玥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当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张庆去世时仅36岁,家在农村的他一直是家中的顶梁柱,上有六十多岁的父母,下有一双不满十岁的儿女,妻子也没有固定工作。去年4月11日,其一家老小共5人将梅玥、某职业技术学院、裕华汽车公司、轿车车主李桦、某保险公司告上了当地法院,要求他们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合计635814.58元。
   当地法院受理此案后发现,梅玥是某职业技术学院的学生,出事的当天,是她在裕华汽车公司工作试用期的第二天。而此时,梅玥尚未完全脱离实习生的身份。在法院,记者看到了某技术学院和裕华汽车公司的实习协议。协议中规定,梅玥的实习期限为2007年11月2日至2008年6月30日。但是从2008年3月10日,梅玥就在汽车公司负责前台接待工作,由此便进入了工作试用期,想不到第二天就出了事。因为梅玥此时还没有正式从某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还是在校学生,受害人家属这才将学院也一并告上了法院。

 

律师观点:首先,死者张庆是在工作期间被同事开车撞死的,属于因工死亡,应按照工伤处理。所以,对于裕华汽车公司4S店来讲,就产生了一个工亡赔偿的问题,公司与死者之间就存在一个工亡赔偿的赔偿义务人与赔偿权利人之间的关系。而工亡赔偿是不因任何人的过错而免责的,具体的赔偿项目和数额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但是本案中的原告并没有走工伤认定的程序,首先要求按照工亡处理,而是直接按照一般人身损害走了民事诉讼的程序。一般情况下,肯定是直接侵权人承担责任。但本案中,直接侵权人是一个职业技术学院的在校学生,且为裕华汽车公司4S店的试用期职工,则赔偿主体就复杂一些。本案的直接侵权人并不是严格意义和完全上的裕华汽车公司4S店职工。而且张庆死亡的原因还是因其驾驶机动车造成的。所以一般人身损害这个案子的赔偿义务人就不单单是裕华汽车公司了,还要包括保险公司和学校。

 

这样工伤的赔偿义务人和人身损害的赔偿义务人就不是同一主体,死者亲属提起民事诉讼就不违反工伤赔偿优先的原则。从这个意义上讲,死者亲属是可以取得一定意义上的双重赔偿权的。

 

在本案中,造成工亡的直接侵权人就是死者的同事,且她是因履行职务行为造成他人死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但单位的一般人身损害民事赔偿责任跟基于死者系工亡的工伤赔偿责任出现了竞合,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十二条的规定,原告只能选择工伤赔偿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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