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联系我们

  • 姓名:梁志刚
  • 手机:13608040805
  • 邮箱:942296211@qq.com
  • 证号:15101201510829667
  • 律所:四川以清律师事务所
  • 地址:(1)新都区同仁路“我的大学”正门口商业广场3楼;(2)青白江区华金大道二段406号齐盛·艺品2栋1楼附2号(和谐广场南面青江北路侧)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公司法规 >  “暴力打妻”案的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探析

“暴力打妻”案的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探析

来源:青白江律师   网址:http://www.cdzmlaw.com/   时间:2014-05-02 11:05:30

分享到:0

        案 情

    原告:蒋丽萍,女,1975年生,江苏邳州市某镇农民。

    被告:尚培震,男,1973年生,江苏邳州市某镇农民。

    蒋丽萍与尚培震1995年经他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度较好,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吵打。2002年2月,双方再次发生纠纷,尚培震将蒋丽萍打伤,造成蒋丽萍两处肋骨骨折, 2002年6月28日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尚培震曾于2002年6月4日诉至法院,要求与蒋丽萍离婚,邳州市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夫妻关系继续恶化。蒋丽萍于2003年4月向徐州邳州市法院起诉,要求与尚培震离婚,并要求判令被告尚培震赔偿因实施家庭暴力对其造成的精神损害费5000元。

    审 判

  案 情

  原告:蒋丽萍,女,1975年生,江苏邳州市某镇农民。

  被告:尚培震,男,1973年生,江苏邳州市某镇农民。

  蒋丽萍与尚培震1995年经他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度较好,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吵打。2002年2月,双方再次发生纠纷,尚培震将蒋丽萍打伤,造成蒋丽萍两处肋骨骨折, 2002年6月28日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尚培震曾于2002年6月4日诉至法院,要求与蒋丽萍离婚,邳州市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夫妻关系继续恶化。蒋丽萍于2003年4月向徐州邳州市法院起诉,要求与尚培震离婚,并要求判令被告尚培震赔偿因实施家庭暴力对其造成的精神损害费5000元。

  审 判

  邳州市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婚后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经常因家庭琐事吵打,原、被告双方也认为其婚姻关系应该解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蒋丽萍提供不出受伤时的病历,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尚培震对其实施了家庭暴力,其要求被告尚培震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的诉讼请求,无证据证明,不予支持。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对蒋丽萍主张的5000元精神损害赔偿费未予支持。

  蒋丽萍不服,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 邳州市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我有法医学鉴定书和能说明他多次打骂我的“协议书”证实被告尚培震对我实施过殴打,应当给付我精神赔偿金。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尚培震未作书面答辩。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上诉人蒋丽萍虽没有提供受伤时的病历,但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一、生活中男方尚培震,在女方蒋丽萍没有错的时候,不准殴打女方蒋丽萍。二、生活中如果俩人有不愉快或争执不准离家出走,如违者打断腿不负法律责任和任何责任”等内容;结合构成轻伤的法医学鉴定书的内容,可以认定被上诉人尚培震确实对上诉人蒋丽萍实施了家庭暴力,并经常对上诉人蒋丽萍进行殴打,蒋丽萍身上两处肋骨骨折,是被上诉人所为。邳州市法院认为证据不足,不作精神损害赔偿显属不当,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理由成立,依法予以支持。原审法院对本案的判决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上均有不当,遂于二00三年九月予以改判:(一)、维持邳州市法院判决的准予双方离婚部分;(二)、判令被上诉人尚培震给付蒋丽萍精神损害赔偿人民币5000元整。

  评 析

  一、我国家庭暴力与防治现状家庭暴力不只是身体虐待而已, 台湾《家庭暴力防治法 》 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者,谓家庭成员间实施身体或精神上不法侵 害之行为。第二款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罪者,为家庭成员间故意实施家庭暴力行为而成立其它法律所规定之犯罪。 第三款 本法所称骚扰者,谓任何打扰、警告、嘲弄或辱骂他人之言语、动作、或制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为。所以婚姻、家庭暴力还包括性暴力(如强暴)、言语或行为恐吓(如砸东西、毁坏她的财物、亮凶器、)、威胁强迫、控制(控制他的行动、谈话、限制他外出、无缘由的嫉妒)、经济虐待(不让她找工作或持续工作、要她向自己要钱、拿走她的钱或不让她知道家中收入)、情绪虐待(羞辱她、让他丢脸、让她觉得自己很差)…。等不同的形式。

  除了身体上被殴打的伤外,精神与心理的伤也是会造成身体症状出现,根据研究显示,受虐者妇女的健康状态方面,从受虐者妇女的身体症状来看,最多的为睡眠障碍81.6%,其次为:头痛71.7%、下背痛69.1%、心悸58.4%、头晕56.7%、呼吸困难48.3%.由此可知受虐者妇女的身心状况确实比一般妇女为差。家庭暴力从本质上来讲就是性别歧视、性别压迫。和谐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是我国婚姻家庭的主流,但同时不容否认的是,家庭暴力在相当广泛的范围内存在。家庭暴力的突出特点是其隐蔽性,一是发生的场所隐蔽,特别是在城市,住在单元楼里头,门一关邻居彼此不相往来,不容易被发现。另外,家庭暴力普遍被人们认为是家庭私事,人们漠视、习以为常了。特别是传统观念中的流毒甚深:“打是亲骂是爱”,“小两口打架不记仇”。实际上,家庭暴力侵犯人权,是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家庭暴力的另一个突出特点是手段残酷。有些家庭暴力的手段极其残忍的,后果非常严重,一方面受害者身心受到了摧残,另一方面可能出现以暴治暴,诱发犯罪。一定要给予高度的重视,把家庭暴力纳入到法制的轨道。我国应尽快制定诸如《反家庭暴力法》形式的法律法规,明确家庭暴力的定义、反家庭暴力的救助措施和司法干预,以及家庭暴力的法律责任等。通过法律来保护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教育矫治和惩处家庭暴力的实施者。对家庭暴力的受害者采取救助措施,减少因家庭暴力而发生的恶性犯罪。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更好地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电话联系

  • 1360804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