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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要注意婚前债务问题

来源:青白江律师   网址:http://www.cdzmlaw.com/   时间:2015-12-07 09:1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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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离婚纠纷中,都会涉及婚前债务,那么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应该如何处理婚前债务?设立婚前债务转化制度,配偶确定债务清偿范围,接受财产要附有连带偿还责任等等。

   司法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离婚案件中,一些当事人为了减轻自己偿还个人债务的责任,甚至为了多分财产,伪造婚前个人债务、混淆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则是审判实践中出现的一个新动向。为了最大程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在办案时须结合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概念以及债的相对性原则:只要一方婚前债务与夫妻婚后共同生活无关,就不应要求债务人配偶对该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在办案过程中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严格婚前债权的举证制度,加大审查力度。

   设立婚前债务转化制度,目的是为了保护善意债权人的利益,使债权人的利益不因为债务人的婚姻关系改变,而使债权落空。对债权人要债务人配偶承担偿还责任的,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配偶列为共同被告。但在现实中也存在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恶意串通的情形。对此,为了保证婚姻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要求主张债权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对于有充分证据证明或债务人配偶承认的,才能支持债权人向债务人配偶主张权利。

   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应要求债权人提供充分的能证明“婚前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证据。在审查这些证据时要对证据内容与形式、证据的证明力、证据的盖然性上予以全方面、多角度的审查;债权人或债务人除了提供相关借款合同(债权人提供的借条)外,还应提供相应的借款流向凭据(比如汇款单据等)。总之,要从一方婚前债务与婚后共同生活的因果联系来判断,综合审查债务人举债的目的、用途以及婚后共同生活的需要等诸多因素。

   如果能够认定一方婚前所欠债务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具有必然的因果联系,且婚前所欠债务中的资金、财物已转化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或已成为婚后夫妻共同物质生活条件的,婚前一方所欠的个人债务即转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二)债务人配偶应在实际接受财产或受益范围内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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