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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二审案例

来源:青白江律师   网址:http://www.cdzmlaw.com/   时间:2015-05-10 15: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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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

  离婚诉讼,离婚协议,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宿迁律师,宿迁婚姻家庭律师,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权,婚姻法

【案情简介】

  金某和孙某于2001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03年3月生育一女孩金大毛,同年8月举办结婚仪式,于2007年7月生育一男孩金二毛,2009年7月双方领取结婚证。后因家庭琐事争吵产生矛盾,2011年4月金某起诉离婚,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关系仍然未有好转,金某于2012年3月再次向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宿迁市宿城区法院认为,以下为原文:“原、被告双方虽系合法婚姻关系,但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关系恶化,原告已于2011年4月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关系仍未好转,本次诉讼中虽经本院主持调解仍然未能和好,原告离婚态度坚决,表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子女抚养问题,原、被告已达成一致意见及金大毛虽被告共同生活,金二毛虽原告共同生活,抚养费由原、被告自行负担,上述意见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被告提出的宿迁市宿城区某镇某村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的主张,本院认为,因该房屋的土地使用证登记在原告爷爷的名下,且上述房屋系在2007年由老房翻建而成,故上述房屋涉及其他案外人权益,本案不予处理,被告可另行主张。对于被告提出的某镇某村的20间厂房及苏N**天籁轿车一辆也系夫妻共同财产的主张,根据诉讼中原被告陈述的生活状况及收入来源情况,上述财产可能涉及案外人利益,本案不予处理,被告可另行主张。对于原、被告主张的债务,因无证据证实,原、被告互不认可,本院不予支持。调解不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金某与孙某离婚。二、金大毛随孙某共同生活,金二毛随金某共同生活,抚养费由孙某、金某自行负担。”

  孙某收到判决后不服,于2011年6月5日委托江苏钟山明镜(宿迁)律师事务所指派徐守波律师担任二审阶段的代理人,依法向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办案思路】

  该案件接受委托后,宿迁徐守波律师认真听取孙某讲述整个婚姻的过程、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的现状、2011第一次诉讼的情况、本次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情况,分析原一审案件材料,经了解得知金某曾与婚外第三者于某年某与在宿迁市某医院产下一子,于是形成观点:1、一审判决离婚已成定局,孙某也愿意离婚,且夫妻感情确实无法恢复。2、子女抚养属双方自愿达成,由双方签字确认,孙某也认可。3、财产分割由判决列明另案诉讼,已指明方向,因而改判希望不大。如果坚持要求判决,可能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如欲对结果加以调控,必须转变思路,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将方向予以改变,已达到改变结果的目的。在征得孙某同意后,确定以下思路:上诉为基本切入点,保护上诉人合法权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为最终目的,十年夫妻感情为筹码,谈判、磋商、调解为方法,妇女权益保护为原则,调取金某婚外情、调取2012年5月18日黄河路派出所接处警卷宗、与法院磋商、与金某谈判为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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