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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某与株洲中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工伤赔偿纠纷案
来源:
青白江律师
网址:
http://www.cdzmlaw.com/
时间:2016-11-26 14: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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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涂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湖南隆回县人,住隆回县某某乡某某村某组。
被申请人:中材株洲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庾镇黄塘双泉村,法定代表人满高鹏。
仲裁请求:
1
、请求依法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
2
、请求裁令被申请人支付欠付申请人的工资14560元(支付2009年2月至2010年5月底的工资差额部分)。
3
、
请求裁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08年12月份至2009年12月份,共计12个月的双倍工资补偿的差额部分(一倍工资),数额为1800元
×12个月=21600元。
4
、请求裁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已垫付的2009年5月9日在隆回县人民医院检查治疗费用340.8元;
5
、请求裁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已垫付的2010年3月17日在株洲市人民医院做工伤伤残鉴定的检查费882元;
6
、请求裁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已垫付的株洲市劳动局鉴定交费100元、工商登记资料查询费40元;
7
、请求裁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已垫付的2009年2月13日至2010年6月4日,申请人涂某及其家属因涂佑专的救治、转院、索赔等事务花费的交通费共计3500元;
8
、请求裁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伤(五级伤残)保险待遇:136800元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8800
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32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4800元;
9
、请求裁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必然会发生的
后续医疗费等费用100000元(含取硅油术、摘除右眼术、定做右眼义眼材料及(系列)手术治疗等费用)。
以上第2—9项费用共计277822.8元,由被申请人一次性赔付给申请人。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涂某于2008年11月15日入职被申请人处从事生产部原料车间工作,任车间班长,工资每月1800元,加班工资另计,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9年2月12日中午,申请人在上班时因被申请人的提升机液力偶合器爆炸受伤,当即入株洲市人民医院救治,住院治疗22天,于2009年3月6日第一次在株洲市人民医院出院,期间由株洲市人民医院转诊湘雅二医院眼科治疗,后又于2009年3月12日从湘雅二医院转回株洲市人民医院再次治疗至2009年5月2日出院,共花费医药费约10万元。后涂佑专于2009年6月29日,2009年10月12日在湘雅二医院检查两次。涂佑专休养期间因受伤右眼发炎疼痛不适于2009年5月9日在隆回县人民医院检查治疗一次,花费近400元。被申请人支付了申请人在株洲市人民医院和湘雅二医院治疗检查的全部医药费。
2010
年2月9日,株洲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申请人的受伤为工伤。2010年4月9日,申请人的伤情经株洲市劳动仲裁委员会鉴定为五级伤残。
申请人受伤右眼内注硅油,后经湘雅二医院和株洲市一医院检查,内注硅油需手术取出,硅油一旦取出,右眼需摘除眼球,需安装义眼(含更换)及相关眼科医学护理和治疗,需花费后期治疗费用10万余元。申请人出院后,其家属陪同其多次往返于隆回与株洲,与被申请人协商赔偿事宜,但被申请人总以各种理由和借口一再推诿,且被申请人从申请人受伤的当月起就将其工资从每月1800元降为1080元,从2009年10月起至今年五月,降至每月仅为700元。
综上,申请人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提起仲裁申请,请仲裁庭支持申请人上述全部请求!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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