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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吕士全,男,汉族,1961年5月29日生,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于2007年1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汪晴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被告1987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88年3月14日登记结婚,1989年12月20日生育婚生子吕超。原、被告婚后性格不合,为生活琐事经常争吵,加之被告长期不归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亦表示同意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赵桂英与被告吕士全离婚;
二、婚生子吕超由原告赵桂英负责抚育,被告吕士全自2007年1月起每月给付抚育费2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
三、夫妻共同财产本区联盟八队散户54号平房二间归原告赵桂英所有;
四、诉讼费人民币250元,由原告赵桂英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