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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基本常识

来源:青白江律师   网址:http://www.cdzmlaw.com/   时间:2016-11-08 14: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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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发生交通事故后,作为交通事故当事人,在交通事故处理时,应熟悉哪些知识才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呢。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事故当事人如何要求交通警察主持调解?

  当事人必须共同请求调解,交通警察当场对财产损失的确定、当事人过错及承担的赔偿责任、赔偿方式等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交通警察在《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当场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当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调解的,拒绝在《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书》上签名的以及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交通警察在《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当场送达当事人。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持《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书》作为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有哪些情形交通警察不调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交付当事人:

  (一)、当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证据,交通警察因现场变动,无法作出交通事故认定的;

  (二)、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三)、当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调解的;

  (四)、当事人拒绝在简易程序处理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是多少?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

  4、调解的开始期限如何确定?

  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

  5、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怎么办?

  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一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6、哪些人可以参加调解?

  交通事故调解参加人包括: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二)、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三)、其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人员。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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