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联系我们

  • 姓名:梁志刚
  • 手机:13608040805
  • 邮箱:942296211@qq.com
  • 证号:15101201510829667
  • 律所:四川以清律师事务所
  • 地址:(1)新都区同仁路“我的大学”正门口商业广场3楼;(2)青白江区华金大道二段406号齐盛·艺品2栋1楼附2号(和谐广场南面青江北路侧)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企业破产 >  小学生春游被风筝插眼 学校判赔13万余元

小学生春游被风筝插眼 学校判赔13万余元

来源:青白江律师   网址:http://www.cdzmlaw.com/   时间:2014-04-25 11:04:32

分享到:0

         小学生参加学校组织、旅行社实施的春游受伤致残,学生向学校索赔,学校却认为责任在实际操作的旅行社。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学校应承担全部侵权责任,赔偿学生13万余元。

  2006年4月初,广州京溪小学与某旅行社签订合同,约定该校1890名学生参加该旅行社某一日游活动,费用为每人55元。其后,学校对学生和家长发出春游通知,并在出行前组织了安全教育。

  4月11日,京溪小学共34个班1800多名学生参加春游,旅行社派出16名导游,学校则有100多名老师带队。到达春游景区后,大部分老师把学生交给景区导游后便自行活动,没有全程陪同、管理学生。下午集合时,一个风筝突然插入学生小黄的左眼。小黄为此多次就医,花去医药费26000余元,并最终落下了八级伤残。学生小黄起诉学校侵权,认为学校在组织学生春游过程中,正副班主任均未全程陪同学生,学校未依法履行教育、管理、保护及预防学生发生人身安全事故的法定义务。

  京溪小学则辩称,该校已明确告知学生和家长,春游由旅行社以组团出游的方式承办,费用直接由旅行社收取,学校仅仅起到协调作用,学生在旅行中发生的任何事故,均与旅行社有直接关系,因此应由旅行社赔偿小黄的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签订旅行组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京溪小学与旅行社,学生小黄与旅行社之间并无合同关系,也不存在合同纠纷。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学校组织学生参加集体活动,应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京溪小学在春游中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应对学生小黄的受伤承担全部责任。

电话联系

  • 1360804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