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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最新河南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来源:青白江律师   网址:http://www.cdzmlaw.com/   时间:2014-06-20 11:0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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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顾法律网特邀律师,河南豫都律师事务所张效棋律师为大家整理分享河南省工伤死亡赔偿标准,供大家参考使用。河南律师张效棋免费法律咨询电话13203720048、1870320550。

    河南律师张效棋与您分享: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

  1、医疗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书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要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本人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为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交通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票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就诊、转院、购辅助残疾器具、参加丧葬等)

  5、住宿费

  外地就医、配置残疾辅助器具、伤残、死亡亲属参加交通事故处理、办理丧葬事宜等费用

  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40元/天)

  6、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根据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的,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住院天数(30元/天)

  7、营养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8、鉴定费

  (1)、伤残鉴定应当在治疗终结后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

  (2)、伤残鉴定的等级主要依据是交警队或者法院指定的鉴定医院确定。

  (3)、评定伤残等级的依据:一是医院证明,二是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伤残等级者,应以伤残程度重的等级作为最终评定结论。

  9、残疾赔偿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的调整。

  10、残疾辅助器具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求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响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

  11、丧葬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2011年度河南省职工平均工资为30303元/年,河南省平均的丧葬费是15152.5元

  12、被扶养人生活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13、死亡赔偿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河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包干标准为:省内出差每人每天30元;省外出差每人每天50元。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包干标准为:每人每天20元。

  《郑州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包干标准为:每人每天50元。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包干标准为: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

  2012年度河南交通事故及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一、收入支出标准:

  根据《2011年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2年度一审辩论终结前的交通事故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标准: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194.80元 /年;

  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2336.47元/年;

  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604.03元元/年;

  4、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4319.95元/年;

  5、河南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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