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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释义(三)

来源:青白江律师   网址:http://www.cdzmlaw.com/   时间:2015-12-13 09: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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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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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诠解]

  本条是关于保障《婚姻法》各项原则实施的禁止性规定。按其内容可以概括为六个“禁止”。这些规定在现实生活中具有强烈的针对性,其立法锋芒是指向婚姻家庭领域里某些消极现象韵。依法禁止本条中列举的各种违反《婚姻法》的行为,对保护公民的婚姻家庭权益,维护婚姻家庭法制,加强婚姻家庭领域的精神文明建设,都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1.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从历史上来看,包办、买卖婚姻原是封建主义婚姻制度的产物。现实生活中残存的包办、买卖婚姻仍然具有一定的封建性,它们是干涉婚姻自由的两种具体形式。

  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包办婚姻,是指第三者违反婚姻自由的原则,包办强迫他人的婚姻。买卖婚姻,是指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的婚姻。这里所说的第三者,包括父母在内。这里所说的他人,包括子女在内。由此可见,包办婚姻不一定都是买卖婚姻,而买卖婚姻则必定是强迫包办的。包办婚姻的构成要件是违背当事人的意志,对婚事实行包办强迫;买卖婚姻的构成要件除违背当事人的意志外,还有一个借此索取大量财物的要件。至于抱童养媳、订小亲和换亲、转亲等陋俗,一般也都具有包办婚姻或买卖婚姻的性质。

  本条第一款所说的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则是法律对包办、买卖婚姻以外的各种干涉结婚自由、离婚自由的违法行为的总称。例如,父母因子女的对象不合己意阻挠婚事;基于封建宗法观念干涉非近亲(不属于法律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同姓男女结婚;干涉丧偶妇女再婚;子女干涉父母再婚;干涉他人离婚或复婚等。当然,这里所说的干涉都是非法干涉,因而都是违反婚姻自由原则的。

  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侵害了公民婚姻自由的权利,危害青年特别是妇女的切身利益,使一些家庭加重了经济负担,同时也容易造成各种纠纷,影响群众的生活、生产,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和文明进步。干涉婚姻自由的情况比较复杂,对此需要综合治理。首先要大力开展这方面的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继续在婚姻问题上破旧俗,立新风。同时要加强这方面的执法力度,真正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在处理具体问题时,要区别情况,划清各种必要的界限,如包办婚姻和父母代为订婚但本人同意结婚的界限,买卖婚姻和一般借婚姻索取财物的界限,说媒骗财和正当的婚姻介绍活动的界限等。对从事包办、买卖婚姻的有关各方,包括包办婚事、索取大量财物的第三者,交纳财物的当事人,以及从中牟取非法利益的媒人和其他有干涉婚姻自由行为的人,均应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有的还应视其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后果,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在干涉婚姻自由时使用暴力,比一般的干涉婚姻自由行为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责任。

  2.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这里所说的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除买卖婚姻以外的其他借婚姻塞取财物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借婚姻索取财物有多种不同的表现形式。常见的情况是:男女双方结婚基本上是自主自愿的,但是,一方却向另一方索要许多财物,以此作为成婚的先决条件。实际上主要是女方向男方索要,男方向女方索要的只是罕见的例外。有时,女方的父母也从中索要部分财物,以此作为同意婚事的条件。应当指出,借婚姻索取财物同买卖婚姻是有严格区别的。两者虽然都具有索要财物的共同特征,但是,买卖婚姻根本违背当事人(多数情形下是女方)的意愿,借婚姻索取财物时,婚姻本身一般说来并不违背当事人的意愿;买卖婚姻中的财物是第三者(包括父母)索要的,借婚姻索取财物则主要是当事人一方索要的。

  借婚姻索取财物虽然在性质上不同于买卖婚姻,但是,现实生活中的此类行为比买卖婚姻更多,涉及面更广,其危害性同样也是不可低估的。它腐蚀人们的思想,败坏社会风气,妨害婚姻自由原则的贯彻,往往会给一些青年的婚事和婚后的生活造成种种困难。借婚姻索取财物的人不是正当地行使婚姻自由的权利,而是借自由之名滥用这种权利;有的人甚至将自己当做待价而沽的商品,这当然是不符合婚姻自由的本意的,是违反社会主义婚姻道德的。对于此类行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帮助行为人改正错误,但不要以买卖婚姻对待。如因财物问题发生纠纷,包括在离婚时因此而发生的纠纷,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有关司法解释酌情处理。

  在认定和处理借婚姻索取财物的问题时,应当注意它和正当的馈赠之间的区别。男女双方之间,以及一方对另一方的父母,出于自愿的赠与是完全合法的,这种赠与并非被迫付出的代价,即使价值较大也无可非议。此外,还应当注意借婚姻索取财物和借婚姻骗取财物的区别。在后一种情况下,骗财者并无与被骗者成婚的真意,这已经超出了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范围,自应根据具体情况按诈骗行为处理。

3.禁止重婚。

  重婚,是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我国婚姻制度以一夫一妻为原则,已经成立合法婚姻的男女,只有在配偶死亡或离婚后始得再婚,否则即构成重婚。

  禁止重婚是世界各国婚姻家庭立法的通例。违法重婚的,发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包括民事上和刑事上的后果。在民事上,重婚是结婚的禁止条件(婚姻障碍),婚姻无效的原因,离婚的理由(这里指的是重婚者的配偶诉请离婚的情况,而不是重婚者本人诉请离婚的情况)。在刑事上,犯重婚罪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应按重婚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是为重婚行为的有配偶者和明知故犯与有配偶者结婚的无配偶者,不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无配偶者,不是重婚罪的主体。后一种情况,往往是由于有配偶一方的欺骗、隐瞒而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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