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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妇女维权:受教育权、家庭权利、土地承包权

来源:青白江律师   网址:http://www.cdzmlaw.com/   时间:2015-08-09 15: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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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妇女是社会现实中最大的弱势群体,她们的隐性失业、劳动权利保护、健康权保障等问题需要特别关注。当前,农村妇女维权问题,已经成为农村经济和社会稳定的热点问题之一,也是司法实践必须解决的一大难题。从四川省长宁县法院2003年到2004年审理的涉及农村妇女权益的150余件民事案件看,由于农村妇女经济地位独立性相对较差,加之数千年的“男尊女卑”、“夫权至上”、“父权至上”等观念的影响,侵害或漠视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的现象在一定人群和领域中时有发生。主要表现在农村妇女教育问题、家庭权利问题、土地承包权利问题等方面:

  一、农村青少年女性的受教育权利被漠视问题。

  按照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规定,在我国未成年人有享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而在农村,有极少数女孩由于家庭经济困难,“嫁女如泼水”旧观念等的影响,根本不愿意让女儿接受应该有的学校教育,即使读书,大部分也得承担比男生多得多的家务,甚至有部分女孩在15岁左右就得挑上家庭家务重担。在校的农村女学生中辍学率也较高,据一个不完全的调查,初中农村女学生辍学率为5%左右,高中农村女学生辍学率高达15-20%,其辍学原因中主要有两个:一是为了扶持家庭经济辍学做工,但她们多数由于文化差,又没有劳动技能,只能从事最简单而且收入低微的职业,许多得不到正常的劳动条件和保障,最后有的只得从事不需要劳动技能的色情业等行业,这给她们自己生活和社会都造成了一些不良隐患,甚至极少部分还属于童工,其权益状况实在不容乐观。二是少数农村女学生辍学竟是为了回家“相亲”“结婚”,尤其是偏远农村,早婚现象颇有市场,农村女孩往往在上中学的年龄就得“找婆家”,有的家长担心女儿因为读书把年龄“拖大”了,有的家长是不愿意把钱花在“反正要出嫁”的女儿身上,种种原因导致部分家长为在中学读书的女儿“抄办婚事”,有的女学生不愿意,被父母停止给付生活费等强行退学,迫于无法生活等压力,女生常常只有逆来顺受。这类婚姻常常多属父母包办婚姻,由于婚姻基础本来存在问题,婚姻存在的隐患较多。例如,罗XX解除同居案件中,罗XX高中二年级就被父母从学校叫其退学回家“结婚”,由于罗XX并不自愿,“结婚”后不久就借故外出打工,多年不愿意回“家”,到了法定结婚年龄并不是登记结婚,而是到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其同居关系。

  二、农村妇女在婚姻家庭权益保护问题。

  一方面由于“男尊女卑”,“夫权思想”还未根除,农村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现象在一定范围的人群里还有表现。例如在涉及农村离婚案件的审理中,依然还有当事人认为“打老婆”并不犯法,农村妇女陈述被实施家庭暴力的现象也还有一定数量存在。另一方面由于农村妇女的经济没有充分独立,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甚至变相“包二奶”问题依然存在,严重侵害了妇女权益。如一个农村妇女A起诉与其丈夫B离婚,由于B是村长,在结婚时又给了A父母一大笔钱,后B与同村一妇女长期通奸,B有不满便会毒打A,A不堪被家庭暴力虐待和侮辱,被迫离家出走,到另一农家与他人同居,后因生育二女被嫌弃,只得外出做工,起诉离婚。但是,当地村民居然都作证说:B以前是爱打A,但A是喜新厌旧抛弃家庭,错在A。可见“打老婆”居然是被村民们“默许”,没有人认为A的权利曾经被侵犯。此外,在有些偏远山区,老年人再婚被儿女干涉,寡妇和离婚妇女再婚,被限制不准带走其财产或者小孩,甚至有人诸多借口,限制其改嫁等。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是妇女法确认和保护的重要内容,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协调组办公室有个调查公众情况:“有16%的女性承认被自己的配偶动手打过,在被调查的相关机构负责人中,近1/3的人将妇女遭受家庭暴力列为所在地区妇女权益受侵害现象的第一位。这表明目前配偶间的家庭暴力在我国仍相当严重地存在,而且妇女是配偶间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此现象农村比城市要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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