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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精神赔偿计算】交通事故赔偿数额的确定

来源:青白江律师   网址:http://www.cdzmlaw.com/   时间:2016-07-26 14: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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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精神赔偿计算】交通事故赔偿数额的确定

    要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必须确定赔偿数额,但人们普遍认为精神与物质,二者在性质上无法等同,在数量上无法等同,因而对精神损害的物质救济只能是“补偿”或“抚慰”。

    赔偿金额的大小,有学者主张实行定额制,并且我国已出现地方性定额立法。③有学者则主张应从实际出发,依据公平、合理、合法的原则确定数额。还有学者主张采用概算方法,即将精神损害赔偿混入其它损害赔偿之中,一并提出。应该说,这几种方法都有一定合理性,但又都有不足之处。比如采用定额方式,便于法官操作,并可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法官的主观臆断,但实际上是将法官的主观臆断变换为了立法者的主观臆断,并且若出现货币升值贬值的情况,则很不利于保护当事人权益。

    采用不确定的方式,则会给司法实践带来很大负担,且难以认定是否真正公平、合理。而采用概算的方式,则会使人产生算糊涂帐的感觉。侵害人不知自己承担了多大责任,受害人不知自己的利益得到了多大程度的保护。另外若受害人所受到的仅是精神损害而无其它损害,或受害人受多种损害而只请求赔偿精神损失时,此种方法是行不通的。因此,有必要寻求一种简便的计算方法,如同霍夫曼计算法和莱布尼茨计算法那样,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计算,从而得出科学、公正、合理的赔偿数额。有很多学者在此方面进行了努力,并取得了一定成果。其中,笔者认为学者麻昌华的计算方法是较为科学的一种。

    他认为,精神利益是能够满足精神需求的一种没有财产内容的利益,这种利益是无形的,因而如何用物质因素来衡量精神权利的价值这一精神权利的物化问题是完成精神损失量化的关键。而精神权利物化问题的解决,关键又在于物化中介的寻求。他认为精神利益可以带给权利主体以享受利益,物质利益亦可带给权利主体以享受利益。因而可用精神享受作为物化中介,虽然享受利益仍是一种无形的精神利益、假设精神活动能力的恢复需要精神利益P,所花的物质费用为M,即主体消耗P量的精神利益和M量的物质利益才能恢复心理平衡。而P量的精神利益若用以满足主体精神需求则能产生出R量的享受利益,M量的物质利益用以满足主体物质需求能产生出L量的享受利益,进而可得出公式M=P?LR。在一定时期内,一定地区的某一阶层其收入相差不大,且是相对稳定的。在其支出中物质消费和精神消费也是相对稳定的L与R的比,其实就是物质消费与精神消费的比值。

    可以看出,这一比值较易计算,但它随着不同主体、不同层次、不同地区、不同时期的变化而变化,其大小决定于精神生活水平在整个生活中所占比例。

    采用这种方法计算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仍有一定繁琐性,但它代表了今后有关此问题的一种研究方向。另外,笔者认为即使寻找到了更合理,更科学的计算方法,仍需在立法中确定一些基本原则,如不同法律责任原则,个人责任原则与连带责任原则,必要又适当的加处原则,等等。只有在一定原则的指导下,利用公式计算才可避免机械性,从而使赔偿数额的确定更能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

    总之,有关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涉及面十分广泛,尚有许多方面需要完善、发展。这就有待于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人员的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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