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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的借贷纠纷问题

来源:青白江律师   网址:http://www.cdzmlaw.com/   时间:2015-08-16 15: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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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介绍】
 
        2003年,离异已久的齐先生与32岁的赵女士一见钟情,并于2008年5月登记结婚。两人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赵女士与前夫所生的女儿和他们共同生活。再婚前,双方曾签订了一份《婚前财产协议书》,约定双方婚前各自的房屋、车辆及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双方因为子女教育问题、家庭经济矛盾,夫妻感情逐渐破裂。2010年9月,赵女士曾向法院起诉离婚,经法院诉调中心调解和好。事后,双方紧张的夫妻关系并未好转,反而更加严重。2012年1月,齐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赵女士离婚,在法院诉调对接中心的调解下,双方自愿解除了婚姻关系。离婚诉讼中,双方均同意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但未涉及夫妻共同债务及个人债务的问题。
       
  2012年12月,齐先生向婚姻家庭律师网(www.hunyinlawyer.cn)预约每周五下午的免费婚姻法律咨询,首席律师吕一强律师接待了齐先生。他问到,婚后不久,赵女士向他借款8万元,说是给她弟弟买房,至今未还。欠条还在齐先生处,他能否起诉张女士要求归还借款?吕律师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也会产生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齐先生需要提交相应的银行交易明细帐单,如能证明8万元是齐先生婚前存款,并于婚后转至赵女士银行卡内,胜诉是很有希望的。齐先生采纳了吕律师的建议和分析,并委托吕律师代理了这起夫妻离婚后的借贷纠纷
       
  我方依法提起了诉讼,要求赵女士返还欠款8万元。在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调解时,赵女士拒不承认借款事实,故调解失败,本案转入速裁法庭。
       
  我方在庭审中主张:齐先生借给张女士的8万元是其婚前的个人财产,赵女士收到该钱款后出具了借条,债权债务关系成立,现双方已经离婚,张女士应当归还钱款。
       
  我方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借条、齐先生的银行交易明细、银行转帐记录及民事调解书
针对齐先生的诉讼请求,赵女士的答辩意见要点是:
       
  1、该借条确为我本人写的,当时借款的用途并不是给弟弟买房,而是用于装修我名下的一套房产,用于结婚,是用于与齐先生共同生活。后来齐先生也在该房屋居住。所以,这笔钱不能算作是借款,我最多返还一半。
       
  2、双方调解离婚时,齐先生并没有主张该笔借款,应视为放弃。如果离婚时,齐先生提出了这个债务问题,我肯定是不同意调解离婚的。现在离婚后又提出这笔债务,对我是不公平的。
 
        【婚姻律师 释案说法】
 
        本案中,从银行交易明细帐单来看,系争借款的借款时间是双方结婚登记后的第三个月,确为原告的婚前个人存款。此外,齐先生与赵女士在婚前已订有婚前财产协议书,明确约定了夫妻双方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
       
  反观被告已承认了收到借款,借条也系本人书写,可见赵女士已认可了债权债务关系。虽然赵女士对借款的用途存有异议,但是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其辩称的“经原告同意用于装修共同居住的房屋,故无需返还”。
       
  综上,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法院采纳了我方的代理意见,依法判决赵女士归还齐先生借款8万元。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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