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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赔偿范围】交通肇事罪中的有关问题

来源:青白江律师   网址:http://www.cdzmlaw.com/   时间:2014-06-06 11:0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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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摘要:正确认识交通肇事罪的构成与处罚标准以及相关问题的司法解释在律师职业活动中的重要性

    关键词:交通肇事、积极赔偿、处罚标准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生活节奏加快,各类交通工具应运而生,当它带给人们生活便利的同时,各类交通事故也随之而来,作为一名律师,我想就交通肇事罪中的有关问题,谈一下我的看法:

    一、交通肇事罪的构成与处罚标准

    交通肇事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交通运输安全;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行为,既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形式,如应当鸣笛时不鸣笛,应当减速时不减速等;也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形式,如无证驾驶,酒后开车,超载,闯红灯等。

    该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和非交通运输人员。“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的范围主要包括:(1)从事交通运输和交通行驶的驾驶员;(2)操纵交通设施的业务人员,如扳道工、灯塔看守员;(3)领导者、指挥者,如船长、领航员。

    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情况。

    为了准确认定和处理交通肇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21日发布的《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肇事案件的通知》中作了如下规定:

    第1条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2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3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款第(1)至(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4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⑴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⑵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⑶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第5条“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6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232条、第34条第2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7条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惟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87年8月12日发布的《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也曾对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作了如下规定:

    第一,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道路交通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的,在具体分析事故发生的主、客观原因基础上,对于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负事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的肇事者,应依照《刑法》第113条(现行《刑法》第133条。─编者注,下同)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1.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⑴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⑵重伤1人以上,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⑶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的数额,起点在3万元至6万元之间的。

    2.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视为“情节特别恶劣”,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⑴造成两人以上死亡的;

    ⑵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的数额,起点在6万元至10万元之间的。

    3.具有下列情节之一,并符合上述1或者2的规定,按照1或者2的规定从重处罚:

    ⑴犯交通肇事罪,畏罪潜逃,或有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或隐瞒事故真相,嫁祸于人的;

    ⑵酒后驾车的;

    ⑶非机动车司机驾驶机动车辆的;

    ⑷驾驶无牌照车辆的;

    ⑸明知机动车辆关键部件失灵仍然驾驶的;

    ⑹具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

    4.对犯交通肇事罪后自首的,可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单位主管负责人或者车主强令本单位人员或所雇佣人员违章驾车造成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按照《刑法》第113条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对于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案件,如果国家、集体财产因遭受损失,由公安机关根据肇事者的责任在起诉意见书中提出赔偿意见,随同案件移交人民检察院,经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依法作为附带民事诉讼起诉。公民个人因他人犯交通肇事罪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第三,外国人、无国籍人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未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应当依照我国法律追究法律责任。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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