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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实施办法

来源:青白江律师   网址:http://www.cdzmlaw.com/   时间:2014-05-09 11:0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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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实施办法 (1993年1月14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发布,1994年3月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修订,2002年7月2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特区全民所有制企业(含驻深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全民所有制性质的联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股份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但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全面落实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三条企业投资生产性的技术改造和基本建设项目以及进行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能够自行解决建设和生产条件,并且不违反特区产业政策和城市建设规划的,由企业自主决定,报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或办事机构(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企业在不违反特区城市建设规划的前提下,报规划国土部门备案后,可利用闲置的历史用地建非经营性的自有职工宿舍,对现有厂房进行改造或扩建   规划国土部门认为前款项目违反城市建设规划的,可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十八个工作日内责令改正   第五条企业根据经营和生产发展的需要,可以自主决定用自筹资金到内地投资的项目,不需政府审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本着方便企业的原则,依法为企业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企业的设立和经营,属于下列各项之一的,须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报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审批,企业凭批准文件依法向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法人登记和向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   (一)特区产业政策限制发展的项目   (二)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   (三)涉及社会安定和人民群众安全的特种行业和项目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特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应当控制的行业和项目   (五)关系国计民生的项目以及法律、法规和特区规章规定的专营、专卖项目   (六)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股份有限公司   (七)向境外投资或者在境外开办企业   本实施办法施行后,本条第一款第(一)、(三)、(四)、(五)项的目录由市发展计划局商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每半年编制一次,第(二)项的目录由市发展计划局商市环境保护局每半年编制一次,并予以公布   第七条除第六条规定的各项外,由一个出资主体开办的企业,投资者凭产权单位的批准文件,联营企业凭联营各方签署的联营协议,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法人登记和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不需报政府审批   前款所称产权单位,是指有行政管辖权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管理国有资产的投资机构或企业(下同)   第八条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企业的设立,应当公告申请的条件和程序,并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作出不批准的决定时,应当说明理由。企业申办人对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企业新办的投资项目,涉及土地资源配置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申请预立项   (二)依照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的规定向市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取得该项目的土地使用权   (三)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企业开业登记   市国土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有偿、有期向企业出让土地使用权   第十条对部分具有预期利润的项目经营权,由政府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招标或公开拍卖,企业有权平等地参与投标和竞买,依法取得该项目的经营权   前款的招标或公开拍卖,由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核准,以市政府或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名义提前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企业可以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自主确定和调整生产经营范围,允许企业跨行业、跨地区经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按行业大类核定,不再列明具体产品项目   第十二条以下事项,企业可以按照国家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法规的规定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一)企业名称、住所、经营场所的变更   (二)法定代表人的变更   (三)经营范围的变更,但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项规定的范围除外   (四)增加注册资金(本)   (五)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意,承包经营、租赁经营、联营等合同期限的延长或终止   (六)歇业   (七)开办非法人分支机构   第十三条企业进行部分或整体产权(或股权,下同)转让,产权转让和受让双方凭下列文件,直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一)资产评估报告   (二)在深圳市产权交易所签订的,并经市国家公证机关公证的产权转让合同   (三)产权单位的批准文件   市产权交易所和市国家公证机关应协商拟定合理的收费标准,报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审定后执行   第十四条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对一般固定资产,可以自主决定出租、抵押;对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者重要建筑物的抵押,应当报经产权单位核准   企业处置固定资产,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估   第十五条内地企业在特区申请设立经营机构,可以直接向特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但属于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项的,申请单位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当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六条除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各项外,政府任何部门都不得擅自要求企业在进行企业法人登记前,报送审批或加盖公章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需要申领许可证外,企业有权拒绝任何部门设定的证照管制   第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上述条款制定公布企业法人登记的具体办法,明确规定企业法人登记条件、程序和登记机关的自律准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特区规章规定的条件对企业申办人的申请事项进行核准,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办理登记手续;对需要申请人作出补充、更正的,可以要求申请人限期补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特区规章规定条件的,应当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   企业申办人对驳回申请的决定,有权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任何管理部门不得规定企业只许使用本部门指定的或其下属企业生产的配套产品   取消限制企业购买社会集团购买力专控商品的规定及与此相关的定编定量规定   专卖制度除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应当继续执行外,一律予以取消   第十九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已开设外汇帐户的,可直接到市外汇管理局办理通汇权的有关手续   企业可以采用现汇留成方式办理出口结汇   第二十条企业可以依据《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自主选择具体的折旧办法和加速折旧的幅度,报市税务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简化企业员工因业务需要出国、赴港(澳)的申办手续。集团(总)公司、直属公司、股份制企业、集体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进行政审和审批;内联企业主要负责人,由参加联营的特区企业的产权单位政审和审批;驻深企业主要负责人,由市政府主管部门政审和审批。其他人员由企业自行政审和审批,直接到市外事部门办理手续   企业可以根据其不同经营规模及效益、创汇水平,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一次性申请若干业务人员多次出国、赴港(澳)从事经营业务活动,按前款的规定审查合格后,直接到市外事部门办理手续   第二十二条打破企业人员中干部与工人的界限,取消工人中固定工、合同制工、临时工的界限,统称为企业员工,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业有权按照公开考核、竞争上岗、择优录用的原则,自主决定对企业员工的聘用,有权根据有关法规和劳动合同解雇员工。员工也可以按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三条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自行录用本市常住户口员工,到劳动、人事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企业从市外招调需迁入常住户口的员工,由企业根据市政府下达的招调干部、工人计划指标和岗位需求及有关条件公开招聘、择优录用。对需迁入常住户口的员工,企业自行商调、调阅档案、审查考核后,报市劳动、人事部门审核、确认该员工参加劳动、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的资格,并经统一考试合格后,由劳动、人事部门办理调动手续   第二十五条企业招聘暂住户口员工,由企业根据市劳动、人事部门下达的计划指标和本企业的需要自行决定,并按市现行规定办理暂住户口手续   第二十六条股份制和设有董事会的集团(总)公司、直属公司领导人员的任免(或聘用和解聘,下同)实行分类(级)管理的原则,具体办法按《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分类定级实施方案》及其配套措施执行   不设董事会的市属集团(总)公司、直属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分级任免;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人事部长、财务部长、审计部长由总经理提名,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交由总经理任免,并报产权单位备案;其他管理人员由总经理任免   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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