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联系我们

  • 姓名:梁志刚
  • 手机:13608040805
  • 邮箱:942296211@qq.com
  • 证号:15101201510829667
  • 律所:四川以清律师事务所
  • 地址:(1)新都区同仁路“我的大学”正门口商业广场3楼;(2)青白江区华金大道二段406号齐盛·艺品2栋1楼附2号(和谐广场南面青江北路侧)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房地产 >  车祸受伤者索要疼痛补偿费未果

车祸受伤者索要疼痛补偿费未果

来源:青白江律师   网址:http://www.cdzmlaw.com/   时间:2016-11-08 14:11:26

分享到:0

  晨报讯  车祸受伤后的疼痛该怎么补偿?日前一名车祸受伤者张某就向肇事司机讨要身体疼痛补偿费,结果被告知没有疼痛补偿的法律依据。

  张某因被机动车撞伤,感觉身体疼痛,遂将司机李某与肇事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要包括身体疼痛补偿费、医疗费、误工费在内的经济损失2159.84元。这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门头沟法院以调解方式结案,原告张某撤回了索要疼痛补偿费的请求。被告保险公司同意支付医疗费436.06元。

  2006年12月24日14时30分,在门头沟区河滩菜市场前,李某驾驶小客车与行人张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某受伤。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李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小客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该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为此,原告诉至门头沟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身体疼痛补偿费共计2159.84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官释明,原告表示自己关于误工费和身体疼痛补偿费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和事实上的依据,故撤回这两项诉讼请求,只要求两被告给付医疗费436.06元。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经法官调解,被告保险公司同意给付张某医疗费436.06元,车主李某同意负担诉讼费用25元。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

律师观点

可用精神赔偿代替

  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的邱宝昌律师说,法律在人身损害赔偿方面没有规定身体疼痛补偿费一项,受害一方当事人可以以精神损害赔偿代替疼痛索赔,这样才有可能获得法院支持。

电话联系

  • 1360804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