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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屡遭不幸妻子被指'克夫败家'愤而离婚

来源:青白江律师   网址:http://www.cdzmlaw.com/   时间:2015-11-07 09: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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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6日,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案,原告已是第三次向法院起诉,法院在调解无效后作出了宣判,准许原告邱小明与被告张升树离婚,原告邱小明支付扶养费4000元给被告,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对有利于被告的原则作了分割。

  原告邱小明与被告张升树于1998年经人介绍相识,于同年8月21日在醴陵市浦口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还可以,双方于1998年3月8日育一女孩。1999年1月,被告张升树因交通事故受伤构成五级伤残。2002年9月,原、被告共同经营的鞭炮厂发生爆炸。对于家庭遭遇的不幸,被告张升树及其父母认为是原告“克夫败家”的命理所致,经常对原告冷语相加,与此同时,被告的脾气也变得日渐暴烈,经常打骂原告。

  随着双方矛盾的加深,2002年11月,原告与被告及其家人发生争吵后回娘家居住,双方开始分居。2004年,被告张升树又与他人斗殴,致伤构成二级伤残。原告于2006年1月和2006年9月两次向醴陵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法院都没有准许,今年5月14日,原告第三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较好,后因家中相继发生了被告遭遇交通事故致残和双方共同经营的鞭炮厂发生爆炸两起事故,被告及其家人没有正确的认识,以致原、被告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从2002年开始,原、被告开始分居,分居期间原告先后两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仍未得到改善,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第三次向法院起诉离婚,被告表示同意,因此,法院予以准许。被告张升树因两次事故致残,现生活自理能力较差,生活困难,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应对被告给予适当帮助。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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