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联系我们

  • 姓名:梁志刚
  • 手机:13608040805
  • 邮箱:942296211@qq.com
  • 证号:15101201510829667
  • 律所:四川以清律师事务所
  • 地址:(1)新都区同仁路“我的大学”正门口商业广场3楼;(2)青白江区华金大道二段406号齐盛·艺品2栋1楼附2号(和谐广场南面青江北路侧)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公司法规 >  因性格差异及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致夫妻感情破裂离婚

因性格差异及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致夫妻感情破裂离婚

来源:青白江律师   网址:http://www.cdzmlaw.com/   时间:2014-05-09 11:05:30

分享到:0
  原告李某某,男,197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农业大学动科院职工,住长沙市芙蓉区农大路1号。

  被告肖某某,女,197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长沙市芙蓉区农大路1号。

  原告李某某因与被告肖某某发生离婚纠纷,于2008年9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杨宜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陈宏时、汪白云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08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我与肖某某经人介绍认识,于2006年11月23日登记结婚。婚后我们两人性格一直不合,总是争吵不休。2007年11月份,肖某某在生育女儿李某某后从家中出走,至今未给家中来过一次电话。我认为已无法和肖某某继续生活下去,请求法院解除两人婚姻关系;女儿李某某归我抚养。

  被告肖某某辩称:李某某所称并非事实,我是被他和他家人赶出来的。我和他之间的一些争吵是因为我劝说他戒烟、戒酒。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李某某与肖某某于2005年经人介绍认识,于2006年11月23日登记结婚,2007年9月15日生育女儿李某某。婚后两人感情尚可,但有时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矛盾加深,李某某遂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以上事实,有李某某、肖某某的陈述,结婚证,李某某的出生证等证据证明,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李某某、肖某某双方经自由恋爱而结婚,具有一定感情基础,虽然婚后因性格差异及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并无原则性矛盾和分岐,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双方加强沟通、交流,增进了解,互相关心体贴,夫妻感情是可以改善的。李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李某某要求和肖某某离婚,本院不予准许。

  本案受理费200元,由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电话联系

  • 1360804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