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青白江律师 网址:http://www.cdzmlaw.com/ 时间:2016-12-02 14:12:05
9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雷平法庭依法成功调解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双方当事人当庭握手言和、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按协议当庭支付给原告1000元租金。
2007年8月,梁某承租林某一座3间3层房屋的一楼和二楼用于幼儿园办学。之后,经林某同意,梁某出资在林某房屋的前面用水泥砖砌起约100多平方米的围墙,并在围墙内全部铺上水泥地板。后双方签订合同约定房屋租赁期满或解除后,梁某可以收回自己投资的设备、设施,但双方没有就租金的交付时间进行约定。之后,梁某即招生办幼儿园。后随着小孩入园人数的增多,林某的租房逐渐不适应。2008年6月,梁某另寻得一处比较宽广的场地搬走。后林某多次向梁某追讨租金,均被梁某以自己原来投资在林某房屋的围墙、水泥地板等设施太大为由拒付。林某遂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