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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泄露个人健康信息可追刑责

来源:青白江律师   网址:http://www.cdzmlaw.com/   时间:2014-05-15 09:0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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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内容:国家卫生计生委制定的《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办法(试行)》近日公开印发。《办法》规定不得超范围采集信息、不得泄露隐私信息、违反本办法将追责等。

  人口健康信息管理新规定

  《办法》指出,人口健康信息是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工作职责,各级各类医疗卫生计生服务机构在服务和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人口基本信息、医疗卫生服务信息等,主要包括全员人口、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以及人口健康统计信息等。各级各类医疗卫生计生服务机构是人口健康信息管理中的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医学伦理原则,保证信息安全,保护个人隐私。

  《办法》明确,人口健康信息统计年鉴等依法应当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应当及时主动公开,不得对外提供涉及保密信息和个人隐私信息;利用单位或个人不得超出授权范围利用和发布人口健康信息,不得将获得的人口健康信息擅自提供给他人利用,不得用于危害公民权益、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的用途;可以个人利用本人的人口健康信息,责任单位应当提供人口健康个案信息的查询和复制服务,并提供安全的信息查询和复制渠道,保证个人隐私信息不被泄露。

  办法要求建立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相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数据丢失、破坏、隐私泄露等不良后果的,主管部门或责任单位应当对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主管部门和责任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予以督导整改、通报批评、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

  律师观点

  要强调隐私保护

  “人口健康信息管理的立法是有比较现实的必要性的。”湖南元端律师事务所主任袁啸表示,“一方面,从公民隐私信息保护的角度来看,建立信息管理立法制度,能够保护公民健康隐私信息,防止发生健康歧视、就业歧视、隐私泄露导致的二次伤害和财产损失等等情况;另一方面,从国家安全角度而言,公民整体健康信息从国家层面来说也是具有保护意义的,因为这一部分的整体信息对于任何一个国家制定卫生保护制度、医疗制度甚至疾病预防和控制等方面,都有着非常现实的作用,也同时具备了保密信息的基本特质。”

 2月1日起施行的《湖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明确规定,患者、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有权复印或者复制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等,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可以按标准收取工本费。无正当理由拒绝的,由主管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湖南省妇幼保健院医务部主任李博告诉记者,该院对病历管理严格执行卫生行政部门相关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病人住院期间,在有医生在场的情况下,自己可以查阅病历;病人出院后,病人病历由病案管理科专门管理,保存30年。在此期间,患者如有需要,本人可以凭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复印病历资料;直系亲属需要有患者的委托书,和两个人的身份证原件,方可进行复印。医院严令禁止医务人员以任何理由泄露病人资料,否则将受到相关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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