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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原、被告为大学本科同学,后共同赴澳大利亚留学。原、被告于2009年6月9日在澳大利亚悉尼办理了结婚手续,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2010年原、被告回北京工作和生活,据原告称此期间双方因性格不和,价值观相差甚远,且南北方生活差异较大,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不愉快,2010年底原、被告为此分居,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并于2011年5月决定分手。
现原告以双方婚前缺乏充分了解,草率结婚,且婚后性格不合,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民事诉讼状
原告:夏某某,女,1984年出生,中国公民。
住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
被告:杨某某,男,中国公民。
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外胜古庄
案由:离婚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为大学本科同学,后共同赴澳大利亚留学时,于2009年6月9日在澳大利亚悉尼结婚。2010年原、被告回北京工作和生活,期间,原、被告因性格不和,价值观相差甚远,南北方生活差异较大,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不愉快,2010年底原、被告为此分居,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并于2011年5月决定分手。
综上所述,原、被告婚前缺乏充分了解,草率结婚,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且无和好之可能,原告为此依法起诉与被告离婚,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离婚之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夏某某
2012年5月10日
此案依法开庭审理,庭审中原、被告达成离婚协议。
附: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西民初字第13997号
原告:夏某某,女,1984年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
委托代理人孙长刚,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1985年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二龙路。
本院于2012年6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夏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周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被告于2009年6月9日在澳大利亚悉尼办理了结婚手续,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现原告以双方婚后性格不合,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经询,被告承认上述事实,同意与原告离婚。双方在庭审过程中,均表示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住房问题需要法院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夏某某与被告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夏某某负担(已交纳)。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周 涛
书记员 王月娇
二o一二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