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联系我们

  • 姓名:梁志刚
  • 手机:13608040805
  • 邮箱:942296211@qq.com
  • 证号:15101201510829667
  • 律所:四川以清律师事务所
  • 地址:(1)新都区同仁路“我的大学”正门口商业广场3楼;(2)青白江区华金大道二段406号齐盛·艺品2栋1楼附2号(和谐广场南面青江北路侧)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企业破产 >  诉讼、仲裁的概念

诉讼、仲裁的概念

来源:青白江律师   网址:http://www.cdzmlaw.com/   时间:2017-01-01 14:01:06

分享到:0

     "诉讼",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打官司",根据诉讼所要解决的案件性质不同,诉讼可分为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三种。凡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产生的民事纠纷,如继承、房屋、损害赔偿、离婚、赡养、子女抚养以及各类合同纠纷等,均可通过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得到法律解决。人民法院依法做出的判决具有法律强制效力,涉案当事人必须执行。  "仲裁",是指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由双方指定的仲裁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对双方发生的争议,在事实上作出认定,在权利义务上依法作出"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这种裁决是具有法律效力。武汉市唯一具有对民事争议案件进行仲裁的机构是"武汉仲裁委员会"。需说明的是,当事人将有关民事争议如房屋买卖纠纷、合同纠纷申请仲裁时,有关当事人之间需有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这是"武汉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案件的前提条件。

   

电话联系

  • 1360804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