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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艰难,谁是主谋?谁是帮凶?

来源:青白江律师   网址:http://www.cdzmlaw.com/   时间:2017-01-19 14:0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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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辉:男,1960年8月22日出生,家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岷江西路54号民主村8-1-9。中冶海外工程有限公司: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邹维民,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高梁桥斜街11号。    2007年7月份,郭辉与中冶海外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中冶海外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聘用人员协议书》,同年8

月2日被派往该单位缅甸项目部工作。2008年7月19日15时许(缅甸时间),申诉人在缅甸大巴项目部的1575纸

机下毛布压辊处,用水管冲纸边时,因地面湿滑,造成其倒地后右手撞到机器架上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右尺

骨下段及茎突骨折。治疗经过:    8月12日,前往缅甸巴丁医院拍片检查,发现骨折,打了石膏;    8月16日,再次前往检查,诊断为:右尺骨下端及颈突骨折。    8月19日,经项目部同意后回国治疗;    8月23日----9月8日,到宜宾骨科医院检查,检查结果与巴丁医院基本一致,并住院治疗16天。    维权经过:    治疗期间,郭辉及其爱人多次与单位项目负责人黄芳秀协商,然而,用人单位的态度却是“缓和”的很,

郭辉意识到单位要将拖进行到底,彻底对单位协商处理失去了信心。

    工伤赔偿法律网张士谦律师接受委托后,同年11月5日,郭辉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

定申请;    2009年2月5日,北京市海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郭辉工伤;    2009年2月23日,郭辉伤残经北京市海淀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工伤九级;    2009年4月14日,郭辉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申请劳动仲裁;    2009年5月22日下午3点,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此案;    2009年6月2日,海淀区劳动争议委员会竟然以“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表”为必备证据,拒不履行《调解仲裁

法》关于仲裁庭责令用人单位提供工资发放的规定,不予支持郭辉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009年6月9日,郭辉就工伤待遇依法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09年6月22日,中冶海外工程有限公司也就此工伤待遇一案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起诉;因劳动仲裁以劳

动关系尚未解除为由,未支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为了稳妥起见,2009年9月4日,郭辉

向中冶海外工程有限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2009年11月18日,海淀区法院安排开庭审理工伤待遇一案,却被告知用人单位已经于2009年11月11日,向

海淀区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与郭辉之间的劳动关系;    2009年11月19日,海淀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因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在工伤待遇一案中予以

确认,再次立案,属重复处理。所以,驳回中冶海外工程有限公司关于确认劳动关系的申请;并于12月1日,海

淀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将做出的决定书(驳回确认劳动关系的)送达给中冶海外工程有限公司。    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劳动关系是作出工伤认定并享受工伤待遇的前提,2009年11月30日,做出中止诉讼的

民事裁定书;    2009年12月,中冶海外工程有限公司向海淀区法院提出起诉,仍然要求确认与郭辉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2010年8月4日,海淀区法院重新通知郭辉开庭。    2010年9月14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将确认劳动关系一案与工伤待遇一案合并审理。    2010年10月22日,郭辉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投诉法官超期办案。    我评案件    1、 社保局的“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表”是否是郭辉享受工伤待遇必须的证据?     先说说法律依据吧,《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

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

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合同期满

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

伤保险条例》第60条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

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从上面可以看出职工只要能够证明因工受伤和伤残级别,就可以享受工伤待遇,由于中冶海外有限公司没

有为郭辉参加工伤保险,理应支付此工伤待遇。而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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